答:第一,教辅书籍编写重视原创,从源头上避免侵权纠纷发生;第二,使用他人作品,事先取得授权,既包括所依据教材的著作权,也包括除教材外使用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。第三,目前有案例显示,有些教育培训自行编写教辅书籍仅供内部人员使用未出版发行,并以“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”的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抗辩。法院认为该案被诉侵权教辅材料并非“少量复制”,而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,使得学生不再购买原告的图书产品,容易导致“市场替代”,且被告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,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。基于此,教材编写机构应避免此类侵权行为。
从教材与教辅的关系来看,哪些教辅类型易引起侵权纠纷?教辅会在哪些方面涉及对教材的“使用”?
答:市场上存在种类繁多的教辅书籍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据调查提出,通常有五种易引起纠纷的教辅书籍,分别是:
(1)引用名人名作进行评析的“阅读欣赏型”教辅;
(2)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“同步学习型”教辅;
(3)对教材进行解析的“注释型”教辅;
(4)对外文或者古文进行翻译的“翻译型”教辅;
(5)以及对历年考题进行汇编的“习题集类”教辅。
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“同步学习型”教辅书籍也存在、包含对教材内容的注释、翻译等使用,在实践中更易发生侵权纠纷。
教辅书籍对教材的“使用”通常包括:
(1)体例和结构;
(2)内容:为对教材中的词语、句子、片段、课文全文进行讲解、注释、翻译而复制使用;
(3)版式设计。
对于以教材为基础编写的教辅书籍,如何判断是否侵权?
答主:应分为两个步骤。首先,应对教材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做出判断,涉及到作品类型的辨析;其次,判断被诉侵权的教辅是否使用了教材中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。
教材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?若构成,应属于哪种类型的作品?
答:一般来说,教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,整体上来说应属于汇编作品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十四条,汇编若干作品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,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,是汇编作品。教材一般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,通过个性化的选择、编排将本身相互独立的若干作品、或不构成作品的片段、数据、知识点、词语、句子、语法等汇编而成,因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,其独创性就体现在对内容的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。另外,若在教材中有教材编写者独创的内容,这些独创的内容也会单独构成文字、美术作品等。